一、凡在内蒙古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保管档案的流动人员,档案转出或出具证明时须携带以下材料:
1.持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县级以上人才服务机构)开具的同意调入函或调档函原件;
2.存档人签订的《人事档案管理委托协议》原件;
3.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4.如委托他人代办档案转出手续的,需出具存档人签署的《委托他人代办档案转出授权书》(写明被委托人的个人信息、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前的关系和委托转档事宜,须双方手写签字并按手印)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
5.如本人是单位集体委托存档的人员,须出具委托单位同意调出的证明;
6.提交的档案转出材料齐全正确的,予以受理并开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此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随档案转出。如提交的档案转出材料不齐全不正确的,告知补正后再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7.人事档案经严密盖章包封后,通过机要交通或专人送取方式进行转递,不得个人自带档案。
二、物资、外贸、商粮三大集团及其它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档案委托原内蒙古职业介绍中心保管的企业职工,提取档案时须携带以下材料:
1.调档函原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保机构或单位留守处);
2.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档案转出手续的,需出具存档人签署的《委托他人代办档案转出授权书》(写明被委托人的个人信息、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前的关系和委托转档事宜,须双方手写签字并按手印)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还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原内蒙古职业介绍中心出具的《档案寄存卡》。
业务联系电话:0471-6601322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