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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区人事代理制人员中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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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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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房改领导小组(房委会)、人事(人事劳动)局: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住房分配体制的转变,关系到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担保贷款制度的建立。为了加快解决实行人事代理制(以下简称代理)人员的住房问题,提高代理人员购、建住房能力,促进住房建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代理人员管理实际,现就在我区代理人员中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交对象:
1、自治区境内不具备人事管理条件的单位和其它自愿委托的各类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
2、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
3、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人员;
4、"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实体、私营企业、民办院校、社会中介组织等非国有单位聘用人员;
5、自谋职业的各类毕业生;
6、人事档案保存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以下称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
上述人员中,凡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缴交时间: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应从1996年1月起缴交。此前未交的,应予补缴。
三、缴交基数:
(一)有就业单位的人员,缴交基数按其本人实发工资总额确定。
(二)没有就业单位的人员,缴交基数按不低于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0%确定。
四、缴交比例:
(一)1996年1月-1998年12月,有就业单位的人员,个人和就业单位的缴交比例分别掌握在5%;无就业单位的人员,个人按10%的比例缴交;三资企业,单位按劳取酬10%缴交,个人按5%缴交。
(二)从1999年1月起,有就业单位的人员,个人和就业单位的缴交比例分别掌握在不低于6%;无就业单位的人员,个人按12%的比例缴交;三资企业,单位按12%缴交,个人按6%缴交。
(三)外省、市、区驻内蒙古单位,其缴交比例可按本省、市、区规定标准执行;也可按高于我区标准执行。
五、缴交方式:
代理人员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应通过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统一按年度缴交。人才交流中心核对汇总后,于每年年底前集中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交。一般情况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不直接向本人收缴。实行代理的单位,可直接缴交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也可通过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缴交。
六、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一)自治区及各盟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同级人才交流中心单位名下开设人事代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为每个代理人员单独开设住房公积金专户,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单独计息,单独核算。
(二)各级人才交流中心要做好服务工作,积极主动为代理人员提供各项服务,建立代理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由专人负责管理,记载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一)凡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规定的,均可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二)代理人员个人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时,需通过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手续。
(三)凡按本通知要求实行住房公积金的代理人员,个人购买、自建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可通过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统一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
特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二OO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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