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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2003年缴费
工资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

参加自治区直属企业养老保险统筹的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凡参加自治区养老保险的单位,请于2003年3月15日开始到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稽查审计科核定2003年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呼和浩特市统计局和包头市统计局提供,2002年度驻呼地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291.54元,月平均工资为857元;包头地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212元,月平均工资为851元。
  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2]186号)的规定,2003年度养老保险费比例为:单位20%;个人7%。
  三、核定缴费工资基数需携带的材料:
  1、2002年末职工花名册及劳动工资年报表 ;
  2、2002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3、2002年度应付工资帐;
  4、2002年度6月、12月工资表;
  5、2002年度停保表;
  6、2002年度最后一次缴费工资核定表;
  7、2003年度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呈报表。
  四、负责缴纳其所属二级单位养老保险的主管单位,核定2003年养老保险费工资基数时还需携带所属二级单位的财务决算报表和劳动工资报表。
  五、从6月份起不再预交养老保险费,凡预交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必须到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稽查审计科核定2003年养老保险费工资基数。未经核定造成不能够打印个人账户对账单的后果,由经办人员负责。

  六、2003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的截止时间为7月底。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OO三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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