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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人才交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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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厅 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厅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内劳人办字 (1994)15
号 各盟市党委宣传部、劳动人事处 ( 局 ) 、人事局、广播电视处 ( 局 ) 、工商行政管理处 ( 局 ) ,各盟市人才交流中心: 近年来,人才流动日趋活跃,人才招聘日益频繁。广播电视新闻单位在传播人才供求信息方面承担着重要任务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人才招聘广告管理工作中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 1991 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联合转发人事部《关于加强人才招聘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各用人单位发布人才招聘广告,必须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在电视台、电台、报刊发布,各新闻单位不得刊发未经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批准的人才招聘广告。 1993年,内政办发 [93]26 号《内蒙古自治区企事业单位人才社会招聘工作暂行办法》中,重申了上述规定。但有的新闻单位仍不顾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擅自刊登未经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审批的人才招聘广告。为了维护我区人才市场秩序,保证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防止少数单位和个人以人才招聘的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甚至从事非法诈骗活动,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各级新闻部门要加强对广告工作的管理,坚决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人才招聘管理的政策法规,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的发生。 二、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新闻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内政办发
[93]26 号文件的规定,如继续刊登未经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审批的人才招聘广告,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工商部门视情节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吊销广告许可证。
联 系 地 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山东路团结巷8号(邮政局西巷内蒙古军转中心院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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